入住后才发现是顶层
2016年12月24日,刘某与项某、中介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位于朝阳区东三环南路×号院4号楼26层一处房屋。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30层,其中地上28层,地下2层。涉诉房屋所在楼层为26层,总价为810万元。后刘某付清了全部房款,涉案房屋于2017年3月7日过户至刘某名下,2017年5月刘某办理入住。
搬家后,在邻居的提示下,刘某才发现涉案房屋是顶层。刘某在入住后,向中介公司和项某表示其在购房时表示不要顶层,因此要求中介公司和项某赔偿房屋差价损失,三方经协商未果,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庭审中,项某和中介公司均表示没有提供虚假信息。一审审理中,刘某申请对涉案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北京国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涉案房屋总价为753.68万元。
楼设计特殊 涉案房上层无房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履行过程中中介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对涉案房屋的层数这一基本问题未尽到基本的审核义务,对此造成刘某误将顶层房屋以非顶层房屋购买,中介公司对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刘某本身作为购房者,也应对此承担一定的审核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项某作为售房者,未尽到说明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法院经过酌定,作出上述判决,后中介公司提起上诉。
三中院经二审审理发现,涉案房屋所在楼栋地上28层,地下2层,涉案房屋所在楼层为26层,按通常理解涉案房屋应并非顶层。涉案房屋所在楼栋的设计比较独特,1到26层的结构相同,27层和28层每层均少了两套房屋。涉案房屋为26层的2601号,但是在27层及28层不存在2701号和2801号,因此2601号上便是楼顶,2601号实际上为顶层。
因此,法院认为,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当时提供居间服务时也并不知道涉案房屋实际位于顶层,而项某也未告知中介公司其房屋位于顶层,而刘某也向中介公司表示过其不要顶层。因此刘某、项某、中介公司均有过错,一审法院的审判适当,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表示,购房人在购房时要实地观察,仔细考量实际情况的同时也要仔细核验各项证照材料。真正做到全面了解意向房屋的各种情况,避免出现误差。希望交易双方和居间方均诚信交易,避免纠纷的产生,实现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