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捡到一张贴有密码的银行卡,后取款5万元,其称本以为找到失主还钱即可。新京报记者今日(3月19日)上午获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以柳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柳某上诉称“原以为还钱就没事了”
柳某案发前是一名小区保安,2018年9月,他在路边捡到了一张银行卡,卡片背面印有“123456”六位数字,柳某在ATM机上试出该六位数字即为取款密码。2018年9月8日至9月12日间,柳某使用这张捡来的卡,先后从银行的ATM取款机取走人民币5万元,并挥霍。2018年10月12日,柳某被公安机关控制。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柳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柳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柳某非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予以追缴,发还北京某物业管理中心。
宣判后,柳某上诉称其原以为等找到失主还钱就可以了,认为自己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三中院:捡钱不还和捡卡取钱性质不同
二审中,北京市三中院经审查认为,柳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多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现金后挥霍,其主观占有目的明确,柳某的上述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原判认定柳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介绍,拾得他人银行卡后在ATM机上取现和在路边捡到他人所掉钱财不归还,二者性质不同。“捡钱不还”属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只要返还失主,就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如果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则可能涉嫌侵占罪。